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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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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工程。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装修、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单项建安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其他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 招标投标提倡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使用定额估价计价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定额估价方式计价的,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并在开标24小时前公布。

    第九条 投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实、调减。经核实投标控制价无法调减,或者经过调减仍然超出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不得组织招标,招标人也不得直接发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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