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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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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除险加固、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
      (六)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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