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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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的原则,乌鲁木齐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协商达成一致,制订《乌鲁木齐建筑装饰协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力,杜绝不规范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自觉遵守《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公约》、《本公约》和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讲究职业道德,不偷税漏税,不搞价格欺诈、及时处理投诉、不贬损同行、不转包、不拖欠工人工资、按时交纳会费、企业资质按时参加年检、及时按协会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积极争创优秀企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做模范合法经营者。
第七条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行业整体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支持行业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
受约方承诺:
(一)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
(二)不在招标投标中,串通招标者或投标者,抬高或压低标价,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八条 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心施工、造价合理、保证质量、完善服务、按期完工及时保修,禁止破坏性装饰,不偷工减料,禁止假冒伪劣。重合同、守信用、树立良好企业及从业者形象。
第九条 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健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奖罚分明,树立良好的企业风气。尊重科学,重视人才,建立用工制度,努力提高员工素质。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防止扰民。以低消耗,创高效益。
第十条 团结开拓,务实创新提倡行业公益行为,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督导,树立行业正气,推动行业统一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对会员单位遵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可通过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有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任何人及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已经查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协会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日内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